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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摘录)

发布时间:2016-07-04 17:47      

三十、将刑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或者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干扰无线电通讯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注:修正前: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二百八十条 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或者擅自占用频率,经责令停止后拒不停止使用,干扰无线电通讯正常进行,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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