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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摘录)

发布时间:2007-05-19 00:02      

 

第三章    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和处罚

 

第二十八条  违反国家规定,故意干扰无线电业务正常进行的,或者对正常运行的无线电台(站)产生有害干扰,经有关主管部门指出后,拒不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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