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6-07-04 17:49
为方便境外业余无线电爱好者在我国境内临时操作业余无线电台、促进业余无线电爱好者之间的交流,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业余无线电台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2
一、访问我国的境外业余无线电爱好者,在持有境外相关无线电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业余无线电台操作资格证明,了解并承诺遵守我国境内相关管理规定的条件下,可以核发与本人操作资格相对应的《临时证书》。
二、《临时证书》仅作为持有人在我国境内业余无线电台临时操作的技能力证明,不作为在我国境内设置业余无线电台的凭证。
三、中国无线电协会业余无线电工作委员会(下简称CRAC)负责通过邮箱(licensing@crac.org.cn)以电子方式受理《临时证书》申请。
四、申请《临时证书》需要提供下列资料:
(一)本人签署的申请函(中文或英文,pdf
(二)来访者信息表:(中文或英文):
含姓氏、名字、性别、出生日期、有效旅行证件名称、拟在境内停留的日期区间和拟操作地点、境内联络方式(如有),以及常用电子邮箱和其他联系方式(doc
(三)本人有效旅行证件个人资料页以及入境签注页的复印件(pdf
(四)本人持有的境外相关无线电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业余无线电台操作资格证明的复印件(pdf
(五)本人证件照片电子版(jpg
(六)《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规定承诺书》
(注:可从www.crac.org.cn
五、必要时,CRAC
六、经核准颁发《临时证书》后,CRAC
七、不能及时到CRAC
八、申请人所在的国家或者地区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相关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中国无线电协会
201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