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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访者业余无线电台临时操作证书》申请办法(国无协[2013]3号)

发布时间:2016-07-04 17:49      

    为方便境外业余无线电爱好者在我国境内临时操作业余无线电台、促进业余无线电爱好者之间的交流,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业余无线电台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2 号)的有关规定并受工业和信息化部委托(工信部无[2013]43 号),现就关于申请《来访者业余无线电台临时操作证书》(以下简称《临时证书》)的办法明确如下: 

    一、访问我国的境外业余无线电爱好者,在持有境外相关无线电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业余无线电台操作资格证明,了解并承诺遵守我国境内相关管理规定的条件下,可以核发与本人操作资格相对应的《临时证书》。 

    二、《临时证书》仅作为持有人在我国境内业余无线电台临时操作的技能力证明,不作为在我国境内设置业余无线电台的凭证。 

    三、中国无线电协会业余无线电工作委员会(下简称CRAC)负责通过邮箱(licensingcrac.org.cn)以电子方式受理《临时证书》申请。 

    四、申请《临时证书》需要提供下列资料: 

    (一)本人签署的申请函(中文或英文,pdf jpg 格式); 

    (二)来访者信息表:(中文或英文): 

    含姓氏、名字、性别、出生日期、有效旅行证件名称、拟在境内停留的日期区间和拟操作地点、境内联络方式(如有),以及常用电子邮箱和其他联系方式(doc txt 格式); 

    (三)本人有效旅行证件个人资料页以及入境签注页的复印件(pdf jpg 格式,较长边分辨率不低于1000 像素); 

    (四)本人持有的境外相关无线电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业余无线电台操作资格证明的复印件(pdf jpg 格式,较长边分辨率不低于1000 像素); 

    (五)本人证件照片电子版(jpg 格式,较长边分辨率不低于600 像素)。 

    (六)《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规定承诺书》 

    (注:可从www.crac.org.cn 网站下载并本人签字) 

    五、必要时,CRAC 可要求申请人补充提供相关的境外业余无线电台操作资格资料。 

    六、经核准颁发《临时证书》后,CRAC 以电子邮件方式通知申请人,并发出《临时证书》的电子版,其核发信息同时由CRAC 网站(www.crac.org.cn)公布。 

    七、不能及时到CRAC 领取《临时证书》原件的,可以配合CRAC 网站的核发信息使用其电子版的打印件。 

    八、申请人所在的国家或者地区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相关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中国无线电协会 

  2013年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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