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07-05-18 16:37
一、蜂窝公众通信 基站:100万元/每网每兆赫(全国网)由国家无委统一收取; 50万元/每网每兆赫(跨省区域网)由国家无委统一收取。 二、集群无线调度系统 5万元/每频点(全国范围使用) 由国家无委统一收取; 1万元/每频点(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使用)由省级无委收取; 2000元/每频点(地、市范围使用)由省级无委收取。 三、无线寻呼系统 200万元/每频点(全国范围使用)由国家无委统一收取; 20万元/每频点(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使用)由省级无委收取; 4万元/每频点(地、市范围使用)由省级无委收取。 四、无线电话系统 :150元/每基站 由省级无委收取。 五、广播电视台 电视台:10万元/每套节目(中央台); 5万元/每套节目(省级台); 1万元/每套节目(地级台); 5000元/每套节目(县级台)。 广播电台:1万元/每套节目(中央台); 5000元/每套节目(省级台); 500元/每套节目(地级台); 100元/每套节目(县级台); 注:中央级电台、电视台由国家无委统一收取。其它由省级无委收取。 六、船舶电台(制式电台)* 1600总吨位以上的船舶:2000元/每艘; 1600总吨位以下的船舶:1000元/每艘 *; 功率≥20马力的渔船 100元/每艘。 七、航空器电台(制式电台) 由国家无委统一收取 固定翼飞机:27吨以上 3000元/每架; 5.7吨至27吨(含) 2000元/每架; 5.7吨(含)以下 1000元/每架; 旋翼飞机 500元/每架。 八、除以上栏目外1000MHZ以下的无线电台 * 固定电台(含陆地电台): 1000元/每频点; 移动电台(含无中心电台):100元/每台。 九、微波站 * 工作频率10GHZ以下: 40元/每站每兆赫(发射); 工作频率10GHZ以上:20元/每站每兆赫(发射); 有线电视传输(MMDS):600元/每站每兆赫(发射)。 十、地球站:250元/每站每兆赫(发射) * 十一、空间电台:500元/每兆赫(发射) 由国家无委统一收取。 注:标有“*”的项目,按无线电频率管理权限,由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分别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