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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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线电台(站)频率占用费年度收费标准

发布时间:2007-05-18 16:37      

 

一、蜂窝公众通信

基站:100万元/每网每兆赫(全国网)由国家无委统一收取;

50万元/每网每兆赫(跨省区域网)由国家无委统一收取。

二、集群无线调度系统

5万元/每频点(全国范围使用) 由国家无委统一收取;

1万元/每频点(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使用)由省级无委收取;

2000元/每频点(地、市范围使用)由省级无委收取。

三、无线寻呼系统

200万元/每频点(全国范围使用)由国家无委统一收取;

20万元/每频点(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使用)由省级无委收取;

4万元/每频点(地、市范围使用)由省级无委收取。

四、无线电话系统 :150元/每基站 由省级无委收取。

五、广播电视台

电视台:10万元/每套节目(中央台);

5万元/每套节目(省级台);

1万元/每套节目(地级台);

5000元/每套节目(县级台)。

广播电台:1万元/每套节目(中央台);

5000元/每套节目(省级台);

500元/每套节目(地级台);

100元/每套节目(县级台);

注:中央级电台、电视台由国家无委统一收取。其它由省级无委收取。

六、船舶电台(制式电台)*

1600总吨位以上的船舶:2000元/每艘;

1600总吨位以下的船舶:1000元/每艘 *;

功率≥20马力的渔船 100元/每艘。

七、航空器电台(制式电台) 由国家无委统一收取

固定翼飞机:27吨以上 3000元/每架;

5.7吨至27吨(含) 2000元/每架;

5.7吨(含)以下 1000元/每架;

旋翼飞机 500元/每架。

八、除以上栏目外1000MHZ以下的无线电台 *

固定电台(含陆地电台): 1000元/每频点;

移动电台(含无中心电台):100元/每台。

九、微波站 *

工作频率10GHZ以下: 40元/每站每兆赫(发射);

工作频率10GHZ以上:20元/每站每兆赫(发射);

有线电视传输(MMDS):600元/每站每兆赫(发射)。

十、地球站:250元/每站每兆赫(发射) *

十一、空间电台:500元/每兆赫(发射) 由国家无委统一收取。

注:标有“*”的项目,按无线电频率管理权限,由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分别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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