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07-05-15 22:24
无线电台执照是设台单位或个人合法使用无线电台的凭证。经批准设置的各类无线电台(站)必须在持有相应无线电管理机构发放的无线电台执照后才能投入使用。
无线电台执照按台站类别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台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电台执照》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航空器电台执照》,无线电台执照的主要内容有:执照编号、设台单位、工作频率或频段、台站类别、设备出厂号、有效期、核发机关和核发日期。
国家对无线电台执照的核发管理作出以下规定:
(1)各级无线电管理机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规定的设台审批权限核发无线电台执照。
(2)设置船舶电台发放《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电台执照》,设置航空器电台发放《中华人民共和国航空器电台执照》,设置其它各类无线电台均发放《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台执照》。
(3)无线电台执照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统一印制,严禁伪造和翻印。
(4)在无线电台执照有效期满后仍需继续使用的无线电台(站),设台单位和个人应有的有效期满前到原核发机关办理执照更新手续。
(5)设台单位或个人应妥善保管无线电台执照(含无线电台站核定表),不得遗失。若有遗失,要立即报告原核发机关。
(6)不得转借无线电台执照。
(7)不能随意变动无线电台执照中已核定的内容,如有变动,需重新申报,
(8)撤消无线电台站时,设台单位或个人应主动到原核发机关缴消无线电台执照。
(9)对已有电台执照但长期不用的无线电台站,原核发机关有权收回无线电台执照。
(10)对到期不办执照更新手续、转借无线电台执照以及随意变动无线电执照已核定内容的设台单位或个人,原核发机关将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吊销电台执照等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