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07-05-15 21:31
无线电台站撤消是指终止无线电台站的合法使用,原设台单位和人员不得再用该设备进行无线电通信业务的行政决定。其必经的行政程序为注销电台执照、收回指配频率、处理所属无线电发射设备等。
无线电台撤消两种情况:
(1)设台单位或个人由于情况变化,决定不再使用,提出撤消的;
(2)由于某种原因,无线电管理委员会(或有资格的部门)决定撤消已批准设置的无线电台站。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无线电台(站)停用或者撤消时,应当及时向原批准机构办理有关手续。”目的是为了充分利用无线电频谱资源,加强对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管理。无线电频谱是一项宝贵而有限的国家资源,当电台不再继续使用时,要及时将原指配频率收回,另行指配使用。同时,无线电台是一种特殊的电子设备,管理不当,会对社会安全和正常无线电业务产生干扰。因此,当无线电台站撤消时,要及时收缴电台执照,封存无线电台,或将陈旧过时的设备报废等。